20250930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局其他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派出机构,机关有关司局,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部局”)“一张图”建设工作要求,深化“四个融合,丰富完善并持续更新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统一现状图,部局决定开展2025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以下简称“变更调查”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又称林草生态综合监测,以下简称“林草湿荒调查监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在2024年度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点、统一平台”等要求,通过开展变更调查、林草湿荒变化监测和样地调查协同推进2025年度变更调查与林草湿荒调查监测工作,查清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利用现状及植被覆盖类型等资源属性的变化情况,汇总形成以2025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的年度现状数据,动态更新各级国土调查及林草湿荒调查监测成果,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基础数据

  二、组织实施

  2025年度变更调查和林草湿荒调查监测工作照“全国统一领导、部局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模式统筹推进,由自然资源部组织实施变更调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组织实施林草湿荒调查监测。

  (一)调查工作底图制作。部按照调查影像分辨率、时相要求,统筹获取遥感影像并制作正射影像,辅助地方开展变更调查及林草湿荒调查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工作需要自行采集符合要求的遥感影像。部按月度在部备案的农转用建设项目等各类管理信息送地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草主管部门”)制作调查工作底图,支撑本地区变更调查、林草湿荒调查监测等工作。

  (二)县级实地调查与建库。林草管理范围内,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按照变更调查相关技术要求,负责开展全部地类变化调查,推送至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纳入变更调查,同步开展林草湿荒资源属性调查;林草管理范围外,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全部地类变化调查,并及时将林草湿地类变化信息推送至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开展资源属性调查。县级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分别按要求对地类、资源属性变化信息统一形成更新数据包。具体调查工作范围,由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林草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

  )成果质量控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县级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要对调查监测的各环节实行质量控制,按照“谁调查、谁负责”原则对调查监测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省、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对县级变更调查成果进行质量检查;省、地市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对县级林草湿荒调查监测成果进行质量检查。部局将紧盯重点变化,组织开展国家级成果质量抽查。

  )数据汇总。省级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按程序对全省变更调查、林草湿荒调查监测数据汇总上报。部局组织专业队伍开展数据成果质量控制,更新国家级国土调查、林草湿荒调查监测数据库,开展数据汇总,形成全国国土调查、林草湿荒调查监测成果,及时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动态更新调查监测现状图

  、进度安排

  根据工作需要,全年开展日常调查监测工作,动态更新调查监测成果。

  2025年9月30日前,部局完成前期准备。培训完成一个月内,各省编制省级实施方案或细则,报部局备案。

  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林草湿荒调查监测固定样地调查,基本完成变化信息业务数据比对和日常监测,同步开展质量审核。

  2026115日前,完成变更调查、林草湿荒调查监测、荒漠调查试点以及地市级和省级质量审核把关工作,以省为单位向部报送调查监测成果。

  2026年1月31日前,形成全国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2026年3月31日前,形成全国林草湿荒调查监测成果。

  部局适时开展调查监测成果的质量抽查。

  、工作要求

  (一)准确把握新变化新要求。各级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优化变更调查及协同推进两项调查的主要目的,准确把握优化完善后的工作模式、调查规则等,结合实际多措并举推进调查监测工作。各地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坚持把工作做在日常,缓解年底压力;要科学用好遥感监测技术,提高效率,减轻基层负担。各省级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或细则报部备案后,实事求是开展调查监测省级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的培训指导,主动下沉服务,支撑各地做好年度变更调查及林草湿荒调查监测工作。

  (二)协同推进调查监测工作。各级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要落实林草湿荒调查监测与变更调查协同机制,同步开展两项调查,实现数据联动更新。鼓励县级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对同一区域两项调查开展一次外业确保“只跑一次”各级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所属负责相关业务的内设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各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涉及地类变化数据的收集与核实及时移交负责调查的内设机构纳入变更调查确保调查成果能够体现管理效,实现“大家查、大家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耕地保护的内设机构充分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按照认定一批”“恢复一批”“置换一批的方式积极开展过渡期方案编制,并将相关结果交由负责调查的内设机构纳入变更调查成果;负责用途管制的内设机构要加快推进建设用地批文清理工作。支持地方林草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实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草原基况监测、湿地资源详查等工作,充实更新全国林草资源图数据。各级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要用好“一张图”建设成果,将“一张图”建设作为推进调查监测“数智化”转型的重要抓手,及时将调查监测成果纳入“一张图”并动态更新,同时做好与规划、管理数据关联衔接,高效支撑管理。

  (三)高度重视调查监测成果质量。调查监测成果是自然资源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数据,必须要保证成果客观、真实、准确。如果因调查精度和技术局限性等原因,出现个别变化错漏等情况,各地可利用国土调查成果纠错容错机制进行动态更新;涉及管理急需的,县级核实确认后通过“直报即审”渠道报部审核。各地应避免系统性错误,对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应依法依规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及时移交移送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四)切实维护群众权益。调查是例行体检,应据实反映调查时点的国土利用现状,坚决杜绝不顾客观实际,突击整改等行为。在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历史流失耕地分类处置等工作中,要坚决避免出现违背群众意愿和不顾作物生长周期等行为,坚决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在实际管理工作中要准确理解把握管理政策,规范使用调查成果,充分考虑现状地类来源的合法合规合理性,综合作出用地性质判断,坚决纠正“唯技术论”、简单依据调查数据进行管理、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等行为。

  五、其他事项

  各级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调查、林草湿荒调查监测重要节点、主要成果及相关重大事项报同级人民政府。积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将调查监测经费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严守安全生产底线,做到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同部署、同落实,紧盯外业实地调查等重点环节,扎实做好安全防范遇安全生产事故或紧急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压实数据安全保密防控责任,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严防调查监测数据失泄密风险。

  各地要加强统筹,注意总结,积极推广优化调查监测技术方法,不断提高调查监测效率,确保成果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调查监测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部部局将建立分区包片负责制,通过专人包片方式服务支撑各地开展变更调查与林草湿荒调查监测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进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5930

附件:

logo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20250819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林发〔2025〕11号

 

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和管理,提升建设质量和效益,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局制定了《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林业局

2025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家储备林(以下简称国储林)项目建设和管理,提升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贵州省高质量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等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国储林是指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对优质木材以及中长期战略储备的需要,在自然条件适宜区域,通过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等措施,营造和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大径级用材林等森林。

国储林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培育、生态富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利用中央资金或金融贷款开展建设,禁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参与国储林项目的建设主体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纳入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范围和“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管理平台),按照国储林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开展建设的国储林项目及监督管理。国储林项目除符合本细则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使用中央资金、金融贷款相应管理规定。

第二章 建设范围和内容

国储林建设范围应当选择自然条件适宜、立地条件良好的商品林地。严禁占用各类自然保护地、草地、重要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保护点、耕地、公益林、生态保护红线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禁止造林的土地建设国储林。

国储林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等营造林经营活动,具体按照《贵州省国家储备林建设技术指南》规定执行。配套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要求执行。

国储林建设树种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国储林树种目录要求,鼓励培育优良乡土树种、珍贵树种、防火树种,要求使用良种及优良种源区的良种壮苗。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省林业局负责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排编制全省国储林建设规划或方案,制定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国储林建设实施,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组织审查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立全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省管理平台),建立“月调度”机制,动态掌握项目建设执行情况,组织建设质量省级复查,履行全省国储林建设行业监管责任。

市(州)林业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国储林项目申报和建设,指导建设主体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填报国家和全省管理平台入库资料。审核项目用地合规性,审批项目年度作业设计,按“月调度”要求动态掌握项目建设执行情况汇总上报,建立批后监管制度,督促问题整改,履行本辖区国储林建设行业监管责任。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设主体签订林权流转合同,审核项目用地合规性,组织开展建设质量年度复查,按“月调度”要求上报本辖区项目建设进度,动态掌握项目建设执行情况,履行本辖区国储林建设行业监管责任。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建设日常监管,对项目组织申报、立项审批、资金来源、林权流转、资金使用、作业设计、施工建设、信息填报、变更调整、落地上图、年度自查、竣工验收等全流程环节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建设主体规范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督促建设主体按要求落地上图,督促建设主体开展建设过程自查验收、年度自查验收、竣工验收,督促问题整改,对项目建设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承担项目监管主体责任。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是指对国储林建设主体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建设主体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即为监管责任人。

第十 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为国储林建设及相关活动提供信贷支持,开展评估审查,办理项目贷款业务,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自主完成项目授信评审、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资金支付、贷后检查等相关工作,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建设主体负责项目具体申报和实施,应当建立国储林建设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相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国家和全省管理平台填报入库资料,流转林地、林木,签订林地、林木流转合同,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组织编制年度作业设计,按批复的年度作业设计施工,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过程自查验收、年度施工全面自查验收和竣工验收,及时在国家和全省管理平台更新项目建设信息;按要求完成建设成果落地上图,依法接受监管和审计,对项目建设质量、资金规范使用和生产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国储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作业设计等编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开展咨询业务,对咨询成果质量负责。

第四章 组织实施

十六省林业局建立全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平台,规范项目申报、审查、审核、年度作业设计、施工管理、评估验收、统计分析以及更新项目信息等。

市(州)林业局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国储林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统筹区域林业资源,以市(州)为地理单元,以培育工业原料林、大径级用材林为重点,指导建设主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主体应当按照市(州)林业局的要求,摸清建设范围内森林资源现状,确保林权明晰,建设对象满足国储林建设条件,按照《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实施细则》深度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营造林经营活动、林权流转和收储等,林权流转期限、贷款期限、项目运营期限应当合理匹配。

十九 市(州)林业局和项目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用地会审工作规则(试行)》要求,对项目建设拟使用的林地进行合规性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市(州)林业局指导建设主体在全省管理平台中填报入库资料,上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核意见。

省林业局建立国储林建设省级专家库,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重点审查建设目标合理性、建设用地合规性、营造林措施科学性、林权流转规范性、项目投资和收益可行性等。

二十 审查通过的项目,由省林业局通过全省管理平台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用地合规性审核意见等资料推送到国家管理平台,纳入国储林项目库备案,作为申请中央资金、金融贷款的储备项目。

二十一市(州)林业局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对已纳入国储林项目库的项目,指导建设主体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定,按照国家和贵州省级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完成立项程序。

二十二金融贷款项目的建设主体应当按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融资申请相关资料,由金融机构按照内部规定对项目融资申请自主评估决策,项目授信后将有关情况反馈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建设主体将项目总投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建设期、建设内容等情况录入国家和全省管理平台,及时更新项目进度信息。

第二十建设主体按照《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贵州省林业局关于支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的办法》《贵州省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管理办法》《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贵州省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等的规定,组织制定项目建设林权流转方案,明确工作方式、工作程序、流转形式、支付方式、流转期限、流转规模、林地林木评估办法及流转标准、合同签订、公示公告等内容,逐级上报省林业局,抄送贷款银行。

第二十 建设主体应当按照林权流转方案要求履行流转程序,签订林权流转合同,依法办理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审批手续。不得违背林权权利人意愿强行流转林地林木。林地、林木权属存在争议的,不得实施国储林建设。

二十建设主体应当组织编制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贵州省国家储备林建设技术指南》要求,编制年度作业设计。编制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和林权流转情况,现地开展小班区划调查,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抽查合格后,方可开展年度作业设计编制工作。年度作业设计编制应当达到《贵州省国家储备林建设技术指南》规定的深度要求。

年度作业设计由市(州)林业局组织专家论证。年度作业设计包括配套产业及基础设施单体设计的,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论证。年度作业设计包含集约人工林栽培内容的,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用地会审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进行用地会审,正式反馈会审意见。

年度作业设计论证采取内外业结合的方式进行,不得以函询、传阅、出具论证意见或其他形式替代。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外业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不得组织论证,经专家现地踏勘判定外业调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步审查环节。

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年度作业设计(含配套产业及基础设施单体设计),由建设主体逐级上报市(州)林业局批复实施。经批复的年度作业设计营造林小班应当全部落地上图,录入全省管理平台。

二十九 经审批的年度作业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贵州省国家储备林建设技术指南》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 建设主体应当结合项目所在地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交通便利、坡度小于25度、立地条件好或林分生长潜力大、相对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林地,按照《贵州省国家储备林示范基地建设指南》要求建设国储林示范基地。

三十一项目建设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设主体应当编制项目招标方案,依法对项目建设涉及的营造林工程、特色产业、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勘察设计等进行招投标。营造林施工监理单位业务范围应当包含营造林工程监理,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基础设施施工监理按照相关行业监理要求执行。

三十建设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作业设计规模、范围、内容、措施、投资、进度等要求组织施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十 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建设主体按照《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要求,建立营造林小班矢量数据库,按照《国土绿化项目落地上图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将自查验收合格的上一年度营造林建设小班在全省管理平台落地上图,省林业局复查合格后按要求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三十 项目资金实行实贷实付和末端支付。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储林项目合同约定和内部规定支付贷款资金,凭符合要求的监理资料、商务合同及自查验收结果支付。林权流转费应当依据林权流转合同的约定和流转花名册末端支付到林权权利人;工程款应当依据工程实物量支付,如确需用于支付预付资金的,应当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并审慎监管预付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确保项目资金按照合同约定用途支付使用、确保项目资金支付进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匹配。

三十建设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有效性负责,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偿还、监督等各环节管理要求。利用中央资金建设的国储林项目实行分账管理,按照中央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十 项目建设期限届满,建设主体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核算,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财务决算、资产核算报告、审核报告等文件,按程序逐级上报省林业局和金融机构。

三十七 项目建设期内,因客观条件变化或者根据市(州)林业局建议、省林业局复查结果和金融机构检查结果,确需调整建设的项目,建设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经过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金融机构书面同意或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并按金融机构规定和程序履行信贷变更相关手续后,上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变更国家管理平台的相关项目信息。

三十八 因不可抗力、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建设的国储林项目,由建设主体拟定项目停建方案报市(州)林业局,市(州)林业局会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金融机构等部门议定后,上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协商认定后,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将项目从国家管理平台中剔除。建设主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和金融机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停建手续,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三十九 《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印发之前已实施的国储林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主体,根据项目建设期、建设管理人员、森林资源现状、建设资金来源、财务收支平衡、林权流转、建设面积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对建设目标合理性、建设用地合规性、营造林措施科学性、林权流转规范性、项目投资和收益可行性等进行全面评估,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提出继续实施、调整或者终止的初步意见。终止的项目需建设主体拟定后续处置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结合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意见,决定项目继续实施、调整或者终止。对决定继续实施或者调整的项目,由省林业局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录入国家管理平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四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主体在国家和全省管理平台中及时填报、更新、共享项目建设相关信息,并通过日常调度、在线监测等方式,动态掌握本辖区内国储林项目建设情况,必要时可采取督促自查、实地踏查、复查验收、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项目日常监督。在日常监督过程中,若发现建设范围和条件不符合要求、资金支付进度与工程实物量不匹配、建设进度明显不及预期等问题的,应当立即组织查实督促整改。必要时,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建设主体开展审计,确保项目按照现行规定规范建设。

四十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开展贷后检查,发现项目建设存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贷后检查结果同步抄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对贷款申请、资金使用、存续期管理等实施全流程监督,加强风险预警防控。

四十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规定定期对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致,是否按照批复的年度作业设计施工,需要调整变更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手续,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填报是否准确等重点环节和内容开展监督检查。

上一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当督促建设主体按照《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质量评价办法》等规定,对建设成果开展全面自查验收,建立建设成果数据库,编制年度自查验收报告,自查验收落地上图成果录入全省管理平台,年度自查验收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逐级报送省林业局,同步抄送金融机构。

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全省管理平台中抽取不低于5%的项目建设面积开展建设质量复查,编制项目建设质量年度复查报告,于每年9月底前逐级报送省林业局,同步抄送金融机构。

省林业局根据项目年度自查验收和建设质量复查结果,抽取不低于2%的建设面积组织年度建设质量省级复查,编制年度建设质量复查报告,于次年8月底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步抄送金融机构。省级建设质量复查结果可作为动态调整各项目建设任务的依据。

第四十项目建设资金中属于中央资金部分的,资金预算、申请、下拨、使用和决算等管理按中央资金有关制度执行,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稽查等部门监督检查。

四十七建设主体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收入统一归集监管的账户监管机制,按照金融机构要求进行项目收入账户监管。项目建设全部收入应当全额进入建设主体在金融机构开立的监管账户。

四十八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法违规转移、侵占、挪用、截留、套取项目资金,用于偿还其他贷款;严禁将项目资金用于与国储林建设无关的建设内容;严禁以国储林项目名义实施其他项目建设;严禁将已足额投资实施或者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再次包装纳入国储林建设。如发现上述问题,由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责令建设主体整改,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相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四十九 支持开展国储林特色保险并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四化”和生态环保基金支持范围。对省级复查结果为好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不高于3%,贷款贴息补助由省林业局按规定和程序统筹省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予以一定支持。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

五十 建设主体依法依规履行林权流转等手续后,取得的相关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等受法律保护。项目建设所形成的国储林资源,应当根据国家需要服从统一调配使用。

五十一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国储林采伐指标。支持建设主体按照规范独立编制国储林森林经营方案,其国储林采伐限额按照经营方案测算的年度采伐量单列。

五十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建设主体应当加强林区道路、防火设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蓄水池、管护用房、信息化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建设主体立足资源优势,发展林下经济、木本粮油、特色林业等配套产业,增强运营能力。支持探索国储林碳汇(碳票)预期收益质押担保等模式,利用碳汇(碳票)收益增强项目运营能力。

五十三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储林建设人才培养、科技支撑、宣传培训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适时开展建设与管理典型案例宣传,扩大社会影响,推进国储林可持续发展。

第七章 附则

五十四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五十 本细则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logo来源:贵州省林业局网站

 

20250815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挥金融力量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金融服务、强化林业重要战略实施金融保障、加大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金融投入、建立金融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政策配套体系及保障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15条具体措施。

《通知》提出,要加大林权抵押贷款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拓宽可抵押林权范围,依法合规延长贷款期限,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增量提质扩面。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推动成立林权收储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鼓励各地优化林权价值评估机制,制定统一评估准则,明确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提升评估方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强化抵押林权管理和处置,保护抵押权人合法权益。健全完善林权抵押登记机制,探索建立林业数据库和交易流转平台,规范有序推进林权市场化交易。

《通知》强调,要聚焦国家储备林建设、“三北”工程等重要生态工程建设,探索多元化投入机制,强化金融服务需求对接。针对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特点,提供适配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积极满足林下特色产业培育、原料收储及精深加工、转型升级、冷链保鲜和物流等融资需求,综合运用信贷、股权、债券等融资方式,促进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围绕林业碳汇资源经营开发,探索完善林业生态产品抵押价值评估方法,运用数字化技术优化融资服务,提高生态产品价值融资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通知》要求,要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拓宽涉林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大林业领域资金支持。探索构建包括指数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的森林保险产品体系。提升金融机构风险防控能力,构建评估、保险、监管、处置、收储五位一体的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与管理。各地要建立金融支持林业改革发展工作会商机制,搭建有效的协作和信息交流平台,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林业领域融资需求项目库,强化与金融系统共享对接,提高融资对接精准度和有效性。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与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加快推动《通知》各项工作落实落细,畅通政银企融资对接渠道,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不断提升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金融服务质效,助力林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林草局关于金融支持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挥金融力量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金融服务

(一)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增量提质扩面。加大林权抵押贷款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拓宽可抵押林权范围,鼓励将用材林中幼林、毛竹林、果树、设施花卉、苗木等纳入抵押物范围。依法合规延长贷款期限,优化定价机制和放贷程序,审慎探索基于林业经营收益权、林下空间经营权的融资模式,以及林权按揭贷款、“林权抵押+森林保险”等产品服务模式,稳步推行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可循环信用贷款。依托“家庭合作”式、“股份合作”式、“公司+基地+农户”式等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模式,探索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法人授信和对组织内成员授信相结合的服务模式,提高借款人融资能力。

(二)完善林权收储担保和评估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推动成立林权收储机构,指导林权收储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林权收储业务。发挥林权收储机构经营林权资产的专业优势,鼓励社会资本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鼓励各地优化林权价值评估机制,制定统一评估准则,明确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提升评估方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提升评估机构公信力和评估质量,建立评估责任追究制度。拓宽评估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合规进入林权评估市场,丰富评估途径。

(三)强化抵押林权管理和处置。鼓励金融机构、抵押人签订林权抵押贷款协议,对抵押林权监管作出相应约定,督促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间做好林木管理和培育。鼓励抵押人投保森林保险。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对所抵押林木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贷款到期后因借款人确实无法清偿贷款的,可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采伐或诉讼等途径进行处置。因处置抵押林权需要采伐林木的,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安排采伐指标,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采伐条件的,引导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在林权抵押期间,涉及对已抵押林权规划变更或政策调整的,应当充分听取抵押权人意见,保护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四)促进林权流转交易服务。健全完善林权抵押登记机制,提高登记效率,压缩登记办理时间。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建立省级生态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平台,或依托国有林场、林业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按照林农自愿、市场化经营原则,通过租赁、入股、托管等方式收储分散林权、开展规模经营,夯实林权流转和金融支持的市场基础,探索“林地入股”“林木变现”“托管分红”等多元化合作模式。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健全林业数据库和交易流转平台,逐步实现林权抵押贷款登记流转和信贷评级线上化,将林权登记信息与银行实时共享,规范有序推进林权市场化交易。

二、强化林业重要战略实施金融保障

(五)提升国家储备林建设金融支持能力。在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指导金融机构聚焦“国家储备林+N”建设模式,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业务,围绕“国家储备林+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经营模式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融资需求对接,优化贷款审批手续,积极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国家储备林相关贷款投放力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各省份优选林业、金融、工程造价领域专业人才,组建专家库,为国家储备林项目谋划、资金统筹、验收监督、经营管理等提供全流程专业支持。

(六)探索金融赋能重要生态工程建设。聚焦“三北”工程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探索多元化投入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金融服务需求对接,积极提供项目融资方案、资金结算以及带动林农牧民发展生产贷款等综合金融服务。拓展碳汇收益,将生态工程建设与碳汇收益相结合,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国家级自然保护地为重点,围绕“森林质量提升”和“国土绿化”有机衔接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优化金融服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自然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三、加大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金融投入

(七)加大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金融支持力度。针对家庭林场、村集体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特点,提供适配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强化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林业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规范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重点支持特色产业培育、原料收储及精深加工等领域。

(八)创新金融支持林下经济发展模式。结合各地林下经济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重点围绕林菌、林药、林菜、林禽、林蜂和森林康养等林下产业发展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前提下,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加大信贷投入。推动“产供销”一体衔接,聚焦林下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等各环节,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积极满足林下特色产业培育、原料收储及精深加工、转型升级、冷链保鲜和物流等融资需求。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林农、小微企业发展林下经济。

(九)促进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林业特色产业,加大对经济林果等森林食品、林草中药材、林草苗种、花卉、木竹、油茶等产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森林旅游、森林康养基地等设施建设及果壳饼粕、木材旧家具、废建材等废弃物回收利用。加大对林业机械设备研发升级改造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林业加工业向自动化、智能化方向发展。鼓励推进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在林权抵押担保、林地林木未来收益权、植物新品种权、林业资源收储等方面依法开展金融创新,盘活各类资产资源。围绕林业特色产业聚集化建设,综合运用信贷、股权、债券等融资方式提供一揽子金融支持。

四、建立金融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十)支持林业生态产品价值转化。聚焦林业碳汇资源经营和开发环节,探索创新融资产品与服务模式,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促进“国家储备林+碳汇”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积极应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做好相关动产和权利担保质押登记和公示,支持巩固提升林业碳汇能力。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完善林业生态产品抵押价值评估方法,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款方式等,促进生态资源向生态资本转化。

(十一)优化林业生态产品价值融资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科技投入,运用数字化技术优化信贷流程、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模型,提高生态产品价值融资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通过卫星遥感、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获取规模化的可信动态数据,建立森林资源的全生长周期识别模型,为生态产品价值评估提供可信任、可追溯的数据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发生态产品线上交易系统,发布生态产品购销信息,提供线上融资对接服务。

五、完善政策配套体系及保障机制

(十二)加大资金支持。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碳减排支持工具、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林业领域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涉林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债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三农”、绿色等金融债券。支持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探索林权盘活与金融服务相结合的模式。

(十三)创新保险产品。鼓励各地不断优化森林保险实施方案,持续开展森林保险产品创新工作,探索构建包括指数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的森林保险产品体系,支持开展国家储备林保险、经济林保险、林下经济保险、古树名木保险、林业碳汇保险、野生动物致害公众责任保险等业务。鼓励创新“森林保险+”模式,发挥保险服务林业高质量发展和融资增信等作用。

(十四)加强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国储林贷款等风险管理机制,完善贷款审批流程,加强贷后管理,设立风险预警机制,优化不良贷款处置方式。要定期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贷款不良率明显偏高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清收不良贷款、化解存量风险。加强贷款资金用途监测,促进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相关产业发展,防范非法集资风险。鼓励各地加快构建评估、保险、监管、处置、收储五位一体的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管理机制。规范保险产品设计和利益相关方权利义务。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搭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政府部门共同参与的信用促进体系,通过信息共享、风险分担等机制,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与管理。

(十五)强化组织保障。各地要建立金融支持林业改革发展工作会商机制,搭建有效的协作和信息交流平台,研究解决林业金融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强化林业企业发债融资支持,持续完善信用体系,支持林业高质量发展;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银行机构增强合规经营意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鼓励保险机构优化承保理赔模式,提高森林保险服务质量;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林业领域融资需求项目库,涵盖国家储备林建设、天然林保护修复、“三北”工程、荒漠化防治等重要战略项目,国土绿化工程、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林业产业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强化与金融系统共享对接,提高融资对接精准度和有效性,并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培训交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广先进经验和案例。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林草局

2025年8月15日

logo来源:国家林草局网站

 

20250725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5年第9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发布《生态修复用草种子质量分级》等43项林业行业标准,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在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https://hbba.sacinfo.org.cn)公开。附件所列代替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生态修复用草种子质量分级》等43项林业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7月25日

logo来源:国家林草局网站